退貨與退款政策

(三)產品保證、退換規範及回購規則

1.解除或終止傳銷合約之退貨方式(加入三十天内解除傳銷合約書者):

(1)辦理方式:請將產品及「退貨/換貨申請單」、「解除/終止傳銷合約通知書」、「銷貨退換貨折讓單」、「原購貨發票」親自至本公司或以郵寄或自行負擔運費委由公司取回商品等之方式辦理相關程序。

(2) 期限:本公司於傳銷商解除或終止傳銷合約日起,應於三十天內接受傳銷商退貨之申請、受領傳銷商送回之產品,並返還傳銷商購買退貨產品所付價金及其他給付本公司之款項。

(3) 退貨/換貨標準:返還其購買退貨產品所付價金及其他給付本公司之款項,但應扣除「因該項進貨而發給該傳銷商之獎金或報酬」及「因可歸責於傳銷商之事由致產品毀損滅失之價值」。退貨如係本公司取回者,並得扣除取回該商品所需運費。

備註:欲再申請加入者,應依照本公司事業手冊之規定辦理,但本公司保留核准與否之權利。

 

2.终止傳銷合約之退貨方式(加入三十天後終止傳銷合約者):

(1) 辦理方式:請將產品及「退貨/換貨申請單」、「解除/終止傳銷合約通知書」、 「銷貨退換貨折讓單」、「原購貨發票」 親自至本公司或以郵寄或自行負擔運費委由公司取回商品等之方式辦理相關程序。

(2) 期限:本公司於傳銷商終止傳銷合約日起,應於三十天內接受傳銷商退貨之申請,並以傳銷商原購產品價格之90%購回傳銷商所持有之產品。

(3) 退貨/換貨標準:本公司得以原購產品價格之90%購回,但應扣除「因該項進貨而發給該傳銷商之獎金或報酬」及「產品減損之價額」。退貨如係本公司取回者,並得扣除取回該商品所需運費。

(4) 不得退貨:傳銷商所持有產品,自可提領之日起算,已逾六個月者,不得要求退貨。

備註:欲再申請加入者,應依照本公司事業手冊之規定辦理,但本公司保留核准與否之權利。

 

3.退換貨折損標準

情況退換貨條件可兌換之相對金額
1提領日起30天内退貨原價100%
2提領日起31-45天內退貨原價90%
3提領日起46-60天內退貨原價80%
4提領日起61~90天内退貨原價70%
5提領日起91~120天內退貨原價60%
6提領日起121~150天內退貨原價50%
7提領日起151天-6個月內退貨原價40%
8提領日起6個月後退貨依多次傳銷管理法第21條之規定,本公司得不接受退貨
9經開封後之產品因難認具有轉售價值,本公司不接受退貨
其他(應備單據及證件)

1.原發票之正本(正本遺失則以切結擔保)。

2.填妥「退貨/換貨申請單」。

3.退貨產品需與原訂貨產品批號條碼相符。

4.銷貨退換貨折讓單填妥並蓋章。

5.原事業權持有人之銀行匯款帳號資料。


4.違約處理之退換貨方式

傳銷商因違約情節重大、或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特定違約事由,經本公司終止合約、或縱然傳銷商自願解除或終止合約者,本公司得拒絕其退貨申請。

 

5.品質瑕疵或包裝損壞:

(1)辦理方式:請將產品及「退貨/換貨申請單」、「原購貨發票」,親自至本公司或以郵寄或自行負擔運費委由公司取回商品等之方式辦理相關程序。

(2)期限:依提領日起三十天內。

(3)退貨/換貨標準:如有「蓄意破壞」、「存放不當」、「提供之資料不實」及「更換他種產品」之情形,則不接受換貨。

 

6.短少:

(1)辦理方式:請將產品及「退貨/換貨申請單」、「原購貨發票」,親自送交本公司服務中心辦理換貨。

(2) 期限:依提領日起三十天內。

(3) 退貨/換貨標準:如有「資料不齊全者」、「提供之資料不實」及「更換他種產品」之情形,則不接受換貨。

 

7.郵寄短溢或破損:

(1) 辦理方式:請將產品及「退貨/換貨申請單」、「原購貨發票」,親自至本公司或以郵寄或自行負擔運費委由公司取回商品等之方式辦理相關程序。

(2) 期限:依提領日起三十天內。

(3)退費/換貨標準:如有「蓄意破壞」、「資料不齊全者」、「提供之資料不實」及「更換他種產品」之情形,則不接受換貨。

 

8.顧客不滿意:

傳銷商得同意給予顧客七天退款保證。因此,零售顧客可以各種理由,在購入產品後七天內,向傳銷商要求按買價退回貨款。為支持此項保證,傳銷商在退款給零售顧客後三十天內,得向本公司辦理產品補換。

(1)辦理方式:請將產品及「退貨/換貨申請單」、「原購貨發票」,親自至本公司或以郵寄或自行負擔運費委由公司取回商品等之方式辦理相關程序。

(2)期限:依訂貨日(提領日)起三十天內提出。

(3)退費/換貨標準:如有「蓄意破壞」、「 存放不當」、「提供之資料不實」及「更換他種產品」之情形,則不接受換貨。

 

9.免責聲明

(1) 除非本合約或者適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另有規定,否則本公司不提供除此之外的其他產品「保證」,並明確否認所有其他可能由於實施法律而產生的,或包括但不僅限於由於品質滿意度、產品適銷性或針對特定用途的適用性而產生的明示或暗示的「保證」,無論是否已向本公司透露了這些所謂「保證」的目的或用途。

(2)本公司不承擔由於侵權、合約、根據法律,或因產品損壞、運送錯誤、根據本合約規定的其他事項而造成的任何間接的、特殊的、經濟的、偶然的或後果性的損失或損害(包括預期利潤的損失,市場損失和預期可節省款項),即使本公司已被告知這種損失或損害的可能性。

(3)本公司對傳銷商的賠償責任,無論是在合約、侵權包括疏忽或違反法定職責、還是其他任何損失損害、或由於傳銷商違反或未執行其在本公司合約的任何部分,以傳銷商購買產品的總金額為限。由傳銷商所支付、本公司所開具的發票為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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