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營運規章
傳銷商營運規章
(三)傳銷商之權益:
- 以傳銷商的優惠價格購買本公司的產品,亦可購買本公司各項輔銷品。
- 銷售本公司的產品,以賺取零售利潤。
- 參與本公司的「事業獎勵計畫」,並在符合其資格與條件的情形下,賺取獎金與其他獎勵。
- 可推薦他人成為本公司的傳銷商,發展本公司多層次傳銷事業。
- 參與本公司所舉辦的培訓、表揚活動與獎勵活動。
(四)傳銷商之義務:
- 傳銷商在推薦他人加入本公司多層次傳銷計盡時,應誠實告知下列事項,不得有虛偽、隱瞞或引人錯誤之表示:
- 本公司之資本額及營業額。
- 本公司事業獎勵計畫暨獎勵制度。
- 本公司事業手冊、本公司傳銷商申請書及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等相關法令。
- 傳銷商之權責義務。
- 本公司商品或服務之種類、性能、品質、價格、用途及其他相關事項。
- 傳銷商退出事業獎勵計畫之條件及因退出(解除)而生之權責及義務。
- 其他經公平交易委員會所制定之相關作業事項。
- 傳銷商在推廣本公司事業獎勵計畫、獎勵制度或組織活動時,不得以下列方法為之:
- 予人誤認有受僱機會。
- 假借市場消費行為調查之名義與方法。
- 予人誤認是投資理財、募集資金或類似之活動。
- 予人誤認是商品或獎金贈送之活動。
- 予人誤認是只因推薦他人加入就可從中獲利。
- 其他欺騙或引人錯誤聯想之方法。
- 表示本公司傳銷商之收入主要來自於介紹他人加入。
- 承諾或保證傳銷商有特定之收入。
- 傳銷商在業務經營上,須遵守多層次傳銷管理法及本公司所明定之一切條款。
- 傳銷商須維護本公司名譽,傳銷商的行為不可以做出有損害本公司或其他傳銷商的業務或名譽。
- 傳銷商因經營本公司,所知悉之一切本公司營業秘密資料應負保密義務,未經本公司書面同意,不得自行或提供他人使用。
- 傳銷商不得運用本公司相關之資源,包括但不限於因從事本公司業務取得之文件資料、印刷品、智慧財產、營業秘密、客戶名單等,從事與本公司業務無關之行為。
- 在任何時候,傳銷商只能擁有或參與三個以內之本公司的傳銷權,不能以聯合或個別的方式擁有本公司的其他傳銷權。
- 傳銷商不得以任何虛偽、不實、假借或假冒的方式推薦或假推薦。亦不得以任何名義與申請人簽署非本公司所提供之文件。
- 傳銷商不得以違反本公司相關計畫的方式,對特定人給予優惠待遇而減損其他人可獲得之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
- 傳銷商主要商業目的,是銷售高品質的產品給零售顧客。推廣過程可以透過推薦其他傳銷商來建立傳銷商銷售組織通路。但是招募傳銷商並不是主要業務重點,傳銷商主要目標是透過下線傳銷商組織銷售產品給零售顧客。
- 傳銷商乃獨立簽約的法律個體,並非本公司的代理人、僱員、主管、合夥人、成員或合營者。傳銷商禁止聲稱本公司為其僱主。在資款申請、政府表格、就業核查要求、失業救濟的申請或任何其他表格或文件上也不得表示本公司是傳銷商的僱主。
- 傳銷商不得加入或參與和本公司有競爭關係之其他傳銷或網路行銷公司,或銷售與本公司有競爭關係之產品。亦不得自己或透過他人推薦或招募組織中成員,加入或參與和本公司有競爭關係之其他傳銷或網路行銷公司,或銷售與本公司有競爭關係之產品。
- 推薦人必須擔負起下列責任:
(1)推薦人須與下線傳銷商組織保持聯繫,隨時為他們解答有關業務或產品問題,並給予協助與指導。
(2)推薦人須定時舉辦業務或產品說明會,提供下線傳銷商組織有關產品銷售及拓展組織的相關培訓;並確保下線組織所舉辦之會議,皆需符合本公司相關「合約」的規定、本公司現行規定以及符合任何中華民國現行適用的法律、條例和規定。
(3)推薦人須協助下線傳銷商,銷售本公司產品給零售顧客。
(4)在顧客與下線傳銷商組織成員產生糾紛時,推薦人應加以協助調停,並迅速予以解決糾紛。
(5)推薦人應監督下線傳銷商組織的活動,並與本公司合作以避免下線違反「事業手冊」及操縱「事業獎勵計畫」。
- 傳銷商不得阻止或試圖阻擋下線傳銷商與本公司聯繫,或阻止本公司與下線傳銷商聯繫。當下線傳銷商提出相關要求時,傳銷商有責任為下線傳銷商與本公司之間,提供便利的溝通管道。
- 傳銷商招募下線傳銷商時,應表明係從事多層次傳銷事業,並不得以招募員工或假借其他名義為之。
- 有關產品的聲明:
- 傳銷商依據本公司所發行的輔銷品、刊物,於業務宣傳使用的刊物內所刊載的資料,做產品的說明,絕對不就產品之價格、品質、等級、效能及用途做錯誤的陳述。
- 傳銷商不可親自或透過任何第三人,作出任何療效的聲明或暗示本公司產品是可治療疾病或具備醫療效果。傳銷商自己或透過第三人所作出的此類聲明,必須自行負擔法律責任。
- 傳銷商不可修改本公司產品的包裝、標籤、印刷品資料或產品的使用說明,或擅自使用非公司的印刷品所描述的文字。傳銷商個人所作出的修改,必須自行負擔法律責任。
- 有關收入的聲明:
(1) 傳銷商在說明或談論本公司所提供的事業機會時,不得就獲利作文不合理的解說,且就可能收入之預估,不得逾越本公司事業獎勵計畫暨獎勵制度之合理範圍。
(2) 傳銷商以聲稱成功案例之方式推廣、銷售商品或服務及介紹他人加入時,就該等案例進行期間、獲得利益及發展歷程等事實作示範者,應具體說明,不得有虛偽不實或引人誤會聯想之表示。
- 傳銷商在推薦他人加入成為傳銷商時,應確實得到本人同意且親自簽署加入申請書,不得代他人簽署,冒用他人名義加入。在任何時候,亦不得冒用他人名義訂貨。
- 推薦,能在兩位傳銷商之間形成一種有價值的事業關係。本公司相信作為推薦人的傳銷商,有責任保護這種關係,同時視交替推薦為終止傳銷商的理由。
- 傳銷商不得假借親屬或他人名義所取得之傳銷權,蓄意加入非原推薦體系經營的組織體系運作;如有違反且經查證屬實者,本公司有權將該傳銷商權回復至原推薦體系。
- 傳銷商不得直接或間接誘導、鼓勵、鼓動或協助另一傳銷商脫離原推薦體系。
- 傳銷商不得預謀以人為或電腦模擬等方法,設定組織發展模式,並以聯合或利用他人之名義,依其模式加入本公司,在領取獎金或報酬後,有計畫性申請解除或終止契約,退出本公司,謀圖溢領獎金等不法作為;如有違反且經查證屬實者,本公司除撤銷共同參與者之資格外,並得連帶追討其溢領之獎金,並保留法律追訴權。
(五)傳銷商資格之異動:
- 解除或終止合約
(1)傳銷商可隨時申請解除或終止其傳銷權,遞交一份已簽署的書面,給本公司以解除合約。按解除或終止合約之退貨,應依本公司規定之程序辦理,其相關規定請參閱第三章第(三)條。
(2)傳銷商解除或終止合約,遞出申請書日,即該日起生效。若以寄出之方式,則在本公司收到申請書之當日,或在申請書通知上指定的日期,兩者有異,則以較遲者為準。
- 本公司终止傳銷商傳銷權
(1)任何一位傳銷商,若違反第五章第(一)條相關任何合約的條款,本公司除得依第六章第(三)條、第(四)條作成處分外,並得針對個案情形作成相應、具體、其他的個案處理措施,並有權書面通知該傳銷商,終止合約及其傳銷權。
(2)本公司自知悉傳銷商違規時起二十天內,針對該違規進行調查並作成最終決定,傳銷商有配合調查及說明之義務。倘因調查進度、違規情節等個案考量有延期之需要,前述期限得再延長之。
- 解除或終止合約,將失去作為傳銷商而得到的所有權利及利益,包括永久失去下線組織。在解除或終止合約後,不管是由傳銷商或由本公司終止,其下線組織皆歸併於其安置人。
- 重新入會
(1)在解除或終止傳銷權之後,不管是由傳銷商或由本公司終止,均需重新向本公司遞交一份新的「盛宇環球事業有限公司傳銷商申請書」。
(2)凡是由傳銷商自願解除或終止合約,於解約或終止原傳銷商六個月後,才得重新申請加入傳銷商;如是由本公司撤銷其資格者,必須於一年後,才得重新申請加入傳銷商。
(3)如該傳銷商因違約情節重大而遭本公司依第六章終止其傳銷權者,則本公司有最終裁量權其得否申請重新入會。
(4)未依本規章由本公司完成認證程序者,本公司得於公告一定期間後,主動刪除(銷毀)未認證傳銷商繳交之個人資料。
(5)禁止鼓勵或協助其他傳銷商轉換到另一推薦人,不限於是否提供金錢或其它實質獎勵給其他傳銷商,以誘使其終止現存傳銷商權利後,重新加入在另一推薦人之下成為傳銷商。本公司斷定不當的更換推薦人行為,確已發生或確實有被教唆,本公司可對教唆或慫恿現存傳銷商更換推薦人的傳銷商,及違規更換推薦人的傳銷商加以處罰,情況嚴重者,不排除終止該傳銷商在本公司之傳銷權。
- 繼承或喪失行為能力
(1) 傳銷商死亡者,其繼承人應於繼承開始日起三個月內,檢附死亡證明及相關證明文件主動申報,以繼承傳銷合約所載一切權益;其繼承人未於上述期間表示繼承和均不願繼承時,其下線傳銷商組織歸併於其安置人
(2) 傳銷商喪失行為能力者,其法定代理人應於該傳銷商喪失行為能力日起三個月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主動申報,以承受傳銷合約所載一切權益,其法定代理人,未於上述期間表示承受或不願承受時,其下線組織歸併於其安置人。
- 轉讓
傳銷商資格一旦申請確認後,不得提出申請傳銷權資格轉讓。
- 凡依法設立登記之營利事業,得出具公司或商號設立登記核準函資料,經本公司傳銷商之推薦,得申請成為本公司傳銷商。另外,營利事業還需符合以下規定:
(1)營利事業的每位參與人,必須是該國家的合法公民或是必須擁有合法居留權,並擁有合法經營業務之權利,並且必須能夠提供有關證明文件給本公司。
(2)獎金將會發放給營利事業。如營利事業或營利事業的任何參與人,未將營利事業收到的任何部份或全部獎金分派和支付給營利事業的任何參與人,或作出不正確的分派和支付,營利事業需負完全法律责任,本公司概不負責。
(3)若營利事業未指定者,將由該營利事業的法定代理人或公司負責人擔任傳銷商之負責人。本公司只接受並信賴由該傳銷商之負責人所提供的任何資訊。